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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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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关于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

份回购注销相关事项 的

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99 邮编:518026

北京德恒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170027-00006 号致: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纬锂能”)的委托,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备忘录 8 号》”)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就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就激励计划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向公司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作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 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 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止本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亿纬锂能的股份,与亿纬锂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3.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5.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 回购注销部分激励股份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亿纬锂能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回购注销部分激励股份的有关方面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1. 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订了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 2017 年 1 月 4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2. 2017 年 1 月 4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是否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激励计划(草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 2017 年 1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其中,董事刘建华、艾新平、袁华刚是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的表决。

4. 2017 年 1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 2017 年 1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6. 2017 年 2 月 10 日,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7.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2017年 2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

8. 2017 年 2 月 25 日,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权益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议案》。

9. 2017 年 2 月 25 日, 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的调整,及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授予对象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2017年 11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议案》 。

11. 2017 年 11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的议案》。

12. 2017 年 11 月 6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与预留权益授予等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3. 根据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2017年 11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4. 2017 年 11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5. 2017 年 11 月 13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6.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2018年 3 月 17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 2018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8. 2018 年 3 月 1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9. 2018 年 5 月 3 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20. 2018 年 5 月 3 日,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议案》。

21. 2018 年 5 月 3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 8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原因及内容

(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1、 激励对象金相范、 宋志新、 魏仕伟3人因个人原因离职, 根据《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其中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54,576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92,791股 (其中: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5,680股)。

2、激励对象李亨馥因个人原因放弃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34,720股。

因此, 经董事会审批同意本次拟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254,576股,激励对象人数由360人调整为357人。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7,511股, 回购价格为7.32元/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27人调整为24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人数由62人调整为61人。

(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 1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 1 +n)

其中: 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比例);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 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本公司股票缩为 n股股票); 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 P0 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 P 仍须为正数。

(4)配股

P=P0×(P1 +P2×n) /[P1 ×( 1 +n) ]

其中: 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 为配股价格; 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综上,回购价格= ( 14.82 元-2016 年每股的派息额 0.1195027 元-2017 年每股的派息额 0.1 元)÷( 1 +2016 年每股转增的数量 0.9958566 股) =7.32 元

注:由于股权激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正在办理中以及 2017 年权益分派尚未实施,具体回购价格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系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 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 《备忘录 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尚需股东大会的批准, 公司 尚需按照《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正本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深圳) 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 (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于秀峰

承办律师:

刘震国

承办律师:

陈红雨

年 月 日